二、关于奴隶的性质
中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主要劳动力究竟是不是奴隶?为中国有无奴隶社会最为关键的争论焦点。
笔者查阅大量先秦古籍,参考两汉正史文献,并以当代科学考古成就为基准,认为中国夏商周社会,是由全无人身自由的奴隶和半无人身自由的庶民,共同构成了奴隶社会的主要劳动力。 其中,奴隶来源于战俘和罪犯,构成了处于中国奴隶社会底层的完全丧失人身自由而依附于奴隶主阶级的被剥削阶级群体。至少在夏商西周时代,中国奴隶阶级不但客观存在,且数量巨大。
(一)战俘就是奴隶
有学者文章称:“郭沫若仅凭大量人殉,就简单地判断商代是奴隶社会”,不能成立,因为“战俘并不是奴隶,只是从原来的生产关系中暂时脱离出来的人,他们究竟属于什么阶级,取决于以什么生产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12]不少人附和此观点,认为安阳殷墟的殷商陪葬者既为战俘,即非奴隶,不能将战俘人殉作为奴隶社会证据。
殷墟
其实,用这样的观点来证明商朝战俘不是奴隶,在事实上和逻辑上都是完全站不住的。
为何战俘就不是奴隶?古罗马时代欧洲奴隶的主要来源就是战俘。世界著名奴隶起义领袖斯巴达克斯,就是在罗马侵入北希腊之时,因为当了战俘而变成了世界上最著名的奴隶。难道只有欧洲奴隶社会战俘是奴隶,中国奴隶社会战俘就不是奴隶?
关于“殷墟人殉战俘不是奴隶”的主要理由,是学者将这些陪葬者定性为战俘而不是奴隶。这既不符合生活常识,更不符合历史事实。
难道仅仅因为殷墟陪葬者多为异族,便为必须杀掉的战俘吗?难道殷商天子担心华夏种族不纯而不敢将异族变成奴隶?
其实,商朝社会对异族的态度并非如此,那是一个华夏通过战争而实现混血的时代,中原与异族方国通婚的现象很多。先秦《竹书纪年》和西汉《史记》都有记载,西部异族鬼(九)方的公主直接嫁给了商纣王[13];周文王将西部密须国收复之后,将密须族人全部迁徙到中原,成为周国人[14]。所以殷墟的殉葬,只能证明人殉奴隶以异族为主,而不能证明异族战俘就不能先成为奴隶,然后再充当人祭。
众所周知,古今中外屠杀战俘,主要是为了减少吃饭人口。所以,不仅在原始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连现代战争之中,屠杀战俘事件都屡禁不止。
如果决定屠杀战俘,肯定会在短时间内动手,否则怎么养活?如果中国夏商周奴隶主王公贵族要使用战俘作为陪葬,那么所需人殉的奴隶主,均必须与这些战俘同时死掉。难道为了以战俘为人殉,每次都要让奴隶主与战俘同时死掉吗?如果奴隶主去世之时,没有战俘怎么办?中国从来就没有以战俘作为人殉的历史记载,推翻郭沫若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结论,缺乏证据。
相反,中国先秦古籍《逸周书•世俘》中,就有把战俘作为奴隶的记载。 牧野之战后,周武王获得大量战俘,他将战俘带到周国祖庙向祭祀,杀掉了前朝四十多名恶臣,然后将其他战俘全部变成了罪犯奴隶。其具体过程是,先让战俘穿上罪人号衣进行编号,然后战俘就成了由官府统一管理的奴隶。[15]
先秦不仅商朝以战俘为奴隶,西周同样如此。
清道光初年出土的大盂鼎,为西周康王第二十三年,一位名叫“盂”的贵族诸侯所铸。大盂鼎腹内有铭文纪:周康王命令盂掌管全国军事和处理诉讼,辅佐自己治理四方之民和疆土。周康王说,赏赐你盂国官府“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赐)尸(夷)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大夫。自氒(厥)土。”[16]
大盂鼎铭文
周康王的意思是,共赏赐给奴隶主盂的方国官府一千七百二十六名奴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来自非异族方国的奴隶,其中贵族官员为四人、男性庶民为六百五十九人,可以全部作为奴隶让奴隶主盂的方国官府来驾驭;二是来自东夷尸方(国)的异族奴隶,其中官员为十三人、战俘奴隶为一千零五十人。周康王特别嘱咐,要尽快让这些人在土地上耕作,努力劳动。
《康熙字典》收录了许多关于“隶”的典籍记载, 其中就有:“《周礼•秋官》曰:‘司隶掌五隶之灋(法):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17]意思是,先秦时代的司隶官府掌管五种奴隶,即罪犯奴隶和蛮、闽、夷、貉等地的战俘奴隶。
中国奴隶的来源,有官府抓获的罪犯,也有奴隶的子孙后代,更多来源于战俘。 如果不把战俘作为奴隶,不仅没有人付出艰苦劳役,而且就连活祭的奴隶都不够了。欧洲将战俘作为奴隶,是军事首领们将战争中的胜利品——战俘,包括在殖民战争中直接捕获的当地居民,作为奴隶卖给奴隶主;而中国奴隶主本身就是军事首领,他们直接率兵攻伐,然后将战败国俘虏作为自己或属下的奴隶,一般不需要经过买卖。这是简单的社会生活常识。